您好,私募管理人**不能无理由自主随意延长赎回支付期限,仅在合同预先约定的情形下,履行配套流程后方可延缓支付**。
1. 核心规则
只有基金合同提前写明巨额赎回、底层资产流动性受限等相关延缓支付条款,管理人才有权触发延期。操作时需要和托管人协商,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并且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管理人无权单方面延长付款时间。
2. 业务限制
不是管理人单方面自主决定,需要满足触发条件,不能滥用延期机制。若想永久修改赎回付款期限,属于变更合同,需要取得投资者同意。底层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巨额赎回是常见触发场景。
3. 功能特点
该机制属于合同预设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方案,目的是避免集中抛售资产损害剩余持有人利益,并非赋予管理人随意拖延兑付的权利。
4. 区分要点
合同已约定的巨额赎回 / 流动性危机场景:可按约定延缓支付赎回款;
合同无相关条款、单纯管理人主观想法:不可以单方面延长赎回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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