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转债回售申报期内**不能修改本次已经触发生效的回售条款**。
(1)核心结论:回售条件已经触发、进入回售申报期,回售价格、回售权利、申报规则均以募集说明书和已披露回售公告为准,发行人不得单方面变更,不能通过修改条款剥夺持有人回售权利。
(2)业务规则:回售条款属于发行时写入募集说明书的契约约定。进入回售申报阶段,投资者回售权已经确立,上市公司无权单方面调整回售相关核心要素;如需修改可转债存续条款,需要履行股东大会、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复杂法定程序,申报期内实操上不允许改动本次回售安排。
(3)适用场景:沪深、北交所公开发行可转债统一适用;仅募集说明书预先约定的转股价常规除权调整不属于修改回售条款。
(4)关键区分:触发回售之后,仅可执行或不触发新的回售;不可以在正在进行的回售申报期内改动本次回售的价格、权利、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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