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私募基金**不可以在公开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过往产品业绩**。
(1)核心结论:微博、短视频、公众号等公开互联网渠道,直接发布产品收益率、净值、历史业绩属于违规公开推介;仅完成特定对象认定后的合格投资者,才可定向展示业绩。
(2)底层规则逻辑:私募募集是非公开募集,网络公开传播属于面向不特定公众推介,监管禁止通过互联网公众媒体披露产品过往业绩。
(3)定向展示口径:通过官网、专属客户端,先完成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核验、特定对象确认,仅对核验通过的合格投资者展示业绩,不属于公开宣传。
(4)业绩展示约束口径:定向推介业绩也不能片面节选短期收益、不能夸大;少于 6 个月的产品业绩,禁止用于推介宣传。规模不足 1000 万的私募产品业绩,同样不能用来对外推介。
(5)禁止情形口径:网络上发布产品收益排名、对比业绩、晒净值曲线,无论是否留联系方式,都属于变相公开推介。
(6)实操提示:已经认购本产品的存量投资者,管理人可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其单独披露净值与运作情况。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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