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私募基金**不能在公开网络渠道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过往业绩**。
(1)核心结论:网络公开平台(公众号、短视频、公开网页等)属于面向不特定对象,禁止发布私募产品过往业绩;仅完成特定对象认定后的合格投资者,可在封闭网络渠道非公开展示业绩。
(2)业务规则:私募实行非公开募集,互联网公开渠道推介、展示产品业绩属于公开推介 / 变相公开推介,属于监管禁止行为。业绩展示还需要完整披露,不能节选少于 6 个月业绩、不得片面夸大。
(3)适用场景:全国统一适用,不分地区。仅针对已确认身份的合格投资者的专属系统、定向链接,才可以推送业绩;公域平台展示一律不合规。
(4)关键区分:公域网络渠道 = 禁止宣传业绩;封闭定向渠道,核验合格投资者身份后 = 可以按规范展示完整业绩。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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