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先满足会议召开门槛,再区分普通议案、特别议案的表决比例,下面展开拆解
(1)核心结论
首次召集大会,需要代表**1/2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会议方可召开。普通议案经参会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法定四类特别议案,需要参会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2)普通议案
表决条件: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生效。
适用事项:提高管理费托管费、修改基金合同非核心条款、扩募、其他非重大事项。
(3)特别议案(法定四类)
表决条件: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适用事项: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 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4)重新召集大会的参会门槛
首次参会份额不足 1/2 导致会议无法召开,3-6 个月内重新召集,仅需代表**1/3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即可开会;但议案表决比例不变,普通仍 1/2、特别仍 2/3。
(5)口径区分
计算基数是**参会有效表决权**,不是基金全部总份额;弃权票计入参会基数,不计入同意票。决议通过后需要向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实操提示
通讯投票方式同样适用这套表决规则;基金合同可约定其他重大事项参照特别议案标准表决。
如有需要联系我~
发布于13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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