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核心结论:首次召集持有人大会,需要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会(含代理人);首次开会未达标,重新召集的大会仅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即可召开。
适用场景:公募基金现场、通讯方式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统计口径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准,只看份额占比,不看持有人人数。
硬性规则
1. 首次召集:参会份额≥权益登记日总份额 1/2,会议方可有效召开。
2. 二次召集:首次参会份额不足,可在原开会时间 3 个月后、6 个月内就同一议题重新召集,参会份额≥总份额 1/3 即可开会。
3. 表决门槛:普通事项需要参会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并、变更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需要参会表决权 2/3 以上同意。
实操总结:统计以有效表决票对应的份额为准,通讯表决提交有效意见即视为参会,并非必须现场到场。
如有需要联系我~
发布于2026-9-20 16:31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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