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转债回售申报期内,上市公司能否单方面取消回售权利,下面展开拆解
(1)核心结论
**不可以单方面取消。回售权属于可转债持有人的法定合同权利,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一旦触发、进入回售申报期,上市公司不能单方面撤销、取消本次持有人回售权利;仅可通过合规的债券持有人会议 + 股东大会等完整程序变更合同约定,不能单方操作。**
(2)业务实操细节
权利属性区分:回售是赋予债券持有人的选择权,不是上市公司的权利;赎回权才是发行人的权利,二者不能混淆。
已进入回售申报期:回售公告已经披露,申报通道已经开启,上市公司不得单方面终止回售、关闭申报入口,否则构成信息披露违约。
变更合同路径:若想修改回售相关条款,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同时履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交易所披露等全套流程,流程复杂,申报期内基本无法完成。
履约义务:投资者在申报期正常提交回售申报,上市公司到期必须足额兑付回售资金,不得无故拒付。
边界要点:回售条件未触发前,不存在回售权利;条件触发进入申报期后,持有人权利已生效,发行人无权单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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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9-18 17:04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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