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5类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立案侦查、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⑵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的行为。
⑶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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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10-9 08:11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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