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这是首要原则。在该价格水平上,能够促成最大的成交数量。即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该价格的买卖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这意味着所有愿意出更高价买入的人,和所有愿意以更低价卖出的人,都必须在这个价格得到满足。这保证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避免了价格优先原则的遗漏。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在满足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如果在该价格上仍有未成交的剩余委托,那么必须是买方剩余或卖方剩余,而不能是双方都有剩余(否则说明还有成交空间,不符合第一条最大成交量原则)。
补充规则(当有多个价格满足上述条件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取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若仍有两个以上价格符合,取中间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总结:集合竞价的本质是寻找一个能让最多筹码交换的平衡点,而非简单的买卖平均价。
发布于2026-8-3 13:16 重庆



分享
注册
1分钟入驻>
+微信
秒答
电话咨询
177435644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