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2. 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每亩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缴纳,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3. 地方各级政府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 安徽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阜阳市,每年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当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此外,按照财政部规定,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2022 - 2023年安徽省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发布于2025-12-11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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