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通过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 或者接收交易所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燃料 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 的该月份持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强行平仓。
燃料油的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五 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 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2、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 费用的保税标准仓单。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 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指定交割油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并另 行发布)。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 的原则,向买方分配保税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 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保税标准仓 单。
2、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 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向交易所提交交割燃料油所对应的全部发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 合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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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9-21 22:21 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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