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融券期间,客户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符合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3、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的最新价与证券公司行情系统揭示的最新价存在时间差,因此客户在申报融券卖出指令后,应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检查该指令是否已被证券交易所主机接受。
发布于2021-3-5 17:14 北京
发布于2021-3-5 17:14 北京
发布于2021-3-5 23:05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