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股票时,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进委托成交,价格较低的卖出委托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委托成交。例如,有投资者以 10 元 / 股的价格申报买入,另一位投资者以 9.9 元 / 股的价格申报买入,那么以 10 元 / 股申报的投资者会优先成交。
发布于2025-4-25 09:40 郑州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撮合原则及实操意义?
北交所股票盘中触发临时停牌,复牌后委托单优先顺序是否仍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