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制度价值类似,都是为异议股东提供退出方式。但现金选择权适用情形更宽泛,包括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分立等多种重大事项;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仅适用于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
。并且,现金选择权是公司决定给予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股东有权主张。
发布于2025-4-19 23:16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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