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业历史悠久,自1841年以来从未发生过保险公司倒闭的案例。而且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大多是顶级跨国保险公司,当地还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监管机制。《香港保险公司条例》规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清盘人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并将该业务转让给另一家保险公司。另外,除专业再保险公司及专属自保保险公司外,所有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须在香港维持一定资产,以应付保单持有人的申索,且此等索偿较普通债权人优先获得赔偿。
相比之下,内地保险法虽规定经营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但对于清盘的条件、操作以及清盘后保单持有人利益的维护说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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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3-28 21:39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