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例如: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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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8-5 18:4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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