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当投资者拥有某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以上的权益时,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当投资者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时,也需要发出全面要约。而当投资者通过间接收购拥有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权益时,同样需要发出全面要约。
此外,如果收购人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其他协议安排、间接收购、二级市场交易、认购定增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超过30%的有表决权股份,除非符合豁免要约的情形,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规,要约收购的发起人在达到一定条件时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发布于2024-4-16 13:36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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