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当出借数量增减变动达到已发行股份的1%时,上市公司应予公告。此外,上市公司在其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应单独披露其大股东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持有股份和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的情况,并对参与以上业务的大股东名称、参与的业务种类、导致的股份变动数量及比例、相关权益归属及业务违约约定等进行特别说明。
发布于2023-11-30 17:18 鹤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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