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新生儿出生后的前三个月跨两个社保年度,且未及时办理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可由新生儿法定监护人递交补缴申请报告,申请补缴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费。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补缴到账的,方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于2019-5-7 15:28 南京
发布于2021-11-18 13:5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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