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具体操作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十条相关规定,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因此,在生成标准仓单的过程中,货主必须在商品生产日起30天内委托会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入库申报并将货物运抵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垛位。
仓库验核商品及单证并将验收结果输入仓单系统后,会员应及时通过仓单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制作仓单申请。 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和12米定尺。
交割螺纹钢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 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每一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 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 超过±0.3%。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 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 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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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9-14 13:0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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