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2、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
发布于2018-7-18 14:0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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