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交易数量必须是100手(1手为1000元标准券),即10万元面值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万手,不符合交易数量要求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规定为以合计面额1000元(即1手)及其整数倍为交易单位。
发布于2019-3-11 11:05 成都
发布于2019-3-11 11:05 成都
发布于2018-6-20 13:4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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