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是什么意思?怎么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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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是什么意思? 怎么变更的?

叩富问财 浏览:9738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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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是股东发生变化,变更的方式就是工商变更啊

发布于2018-5-28 15:2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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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发布于2018-5-26 17:53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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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把股权给别人的意思,股权变更需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变更股权两位法人身份证

发布于2019-12-19 10:4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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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变更股权的两位法人身份证,公章。

到工商局调取公司最新一次的公司章程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编制章程修正案另一种是原章程作废重新编制新章程这里建议在公司变动不多的情况下编制章程修正案即可,编制股东会决议。编制股权转让协议下面是我编制的股权转让协议大家可以自行参考下具体填制还是以大厅要求为准。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发布于2018-5-26 08:46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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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受让方谈判,确定初步转让价格、履行方式、期限等重要条件
2、将上述条件告知其他股东
3、并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人愿意以同样的条件收购,则他可以截胡
4、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而且不要求优先购买的话,你可以和受让方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
5、最后,不要忘记去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是100%的股权转让,就是所有股东的股权都转让给新公司,股东套现。操作程序和上面一样。

发布于2018-5-26 16:51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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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股权转让是股东发生了变更,就是A股东的股份转让给跟公司不相干的人(或者转给了公司里的任何一个股东)。股权变更是股东没有变动,只是股份发生了转变,假如公司有两个股东,A股东把三分之一的股份转给了B股东,这就是股份发生了变动。

发布于2018-5-26 18:24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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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股东变更是公司变更的项目中一类。变更出去的股东需要将股权转让给新进来的股东就是股权转让。股权变更时伴随着股东变更发生的。

发布于2018-5-28 08:50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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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就是股权变更到别人名下的,您再多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的

发布于2018-5-28 09:09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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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变更股东和股权转让不是一个意思,是二个不同的概念。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于2018-5-28 09:43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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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字,带好身份证原件

发布于2018-5-28 11:43 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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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股东发生了变更,就是A股东的股份转让给跟公司不相干的人(或者转给了公司里的任何一个股东)。

发布于2018-5-28 13:06 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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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是把股份转让给别人的意思。

发布于2018-5-28 14:28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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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股份的变动,祝投资长红,生活愉快

发布于2018-5-28 14:49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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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意为股权变动,在公司法领域,是指股权归属发生转移的事实状态。任何财产的转让需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股权这一财产权的转让莫不能外。股权法律关系的变动首先需要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即需要签订股权转让的协议。《合同法》第44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相关的法律中,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场所未作强制规定。相比而言,《公司法》做了较多相关规定。《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的,也可以为无记名的。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法》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141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合同应当采取成立生效主义的原则,股权转让合同亦是。[1]
可见,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来说,其无法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只能通过私下个别的协议方式交付即可转让。再参照动产物权变动条件,无记名股权的转让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交付即可。而记名股票的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生效也不需要办理特殊形式的法律登记手续,只要合意即可,也就是遵守一般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需注意,《公司法》140条有特别规定:“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这句表明,记名股票的完满转让状态应该是不仅仅简单反映在背书,还需反映于股东名册。故此,结合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的规定,按逻辑思维顺序,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尚未发生股权变动。即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仅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生效,仅是股权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以合同方式转让股权的场合,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股权变动的生效是两种事实状态,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
2、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不是一回事,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合同,而未依公司法规定背书,双方仅仅成立了股权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这一关系使得双方负担起变动某一法律关系的义务,但尚未使其变为现实。从法学理论上讲,这时的权利变动关系已经设定,但尚未开始处分。(民法学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理论),所以没有处分行为,怎么可能发生股权的变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仅仅是一种股权变动的期待利益。
3、背书是最关键的,决定性的股东身份变更、股权变动的标志。做出这一结论基于两点:第一,从股票的性质,我们知道他是证权证券,背书后被背书人就是股票的所有人,《公司法》第126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是证权证券。第二,从公司法法条陈述的语义逻辑和立法者的强调探求得知。《公司法》140条的特别规定:“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且强调“后”,而不是“转让时”或“转让中”等等其他表意词,其主次分明。
如上所述,股权的变动不可能仅以一纸设定期待权的协议为标志来划分,合同行为仅是设定行为,它需要实实在在的处分行为。股权的转让类似于动产的转让关系,需以合同的签订和物的实际交付为变动效力的完成。那么怎么体现交付呢?对记名股票而言,为背书概莫能外。背书使得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基本完成,在当事人之间无疑具有决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如物权理论所言,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在这里记名股票的背书行为即处分行为,背书交付是股权变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完成,也是唯一的完成方式,至此,类似于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力也基本产生。公司法规定背书即为转让的体现,可见如果合意达成,略去股权转让合同这一环节,背书即为合意行为的体现,背书完了,也完成了股权转让的主要法律关系,而且因为背书后受让人成为股票的持有人,所以股东身份有据可凭,其一定公示效力得以体现,所以不再是最狭隘的内部法律关系,在纯理论层面上,是有其公信力的。因为最起码了解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其他第三人都不能否认其股东身份。我们必须承认股票是股东身份的法定凭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为什么新公司法规定“转让后”,再由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注意这里用了一个“后”字,说明立法者认为股票的背书已经导致股权的转让了,在事实之“后”,所做的事情只能是对事实的完善,而不可能是对事实进行主体性的定性的关键的主要的环节了。
所以,当受让人合法正当的手持股票表明股东身份时,我们不能够因为我们的习惯和主观意愿,或某些一家之言而先入为主,睁着眼睛说瞎话,否定他的身份!既然不能睁着眼睛说瞎话,那作为新股东的受让人已经被验明正身了,又为什么不愿肯定股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呢?那么,请尊重逻辑,尊重事实,那就是股权转让已生效。它的生效条件就是背书,只有这样的结论,从语言逻辑和事理逻辑两方面才是完全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意旨的。
当然,往往在实践有些不合法的法外现象,比如公司没有发放股票,那么这怎么办呢?我认为这可以从协议来确定其内部的真实转让关系,因为转让人没有股票可供背书,所以只好取其次,签订协议以名心智,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有益的,就应确认其效力,当然这里只能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如果涉及第三人,还要以其他法律要件为必要。其中,公司方有过错而致转让人遭受损失,转让人可以向公司追偿。
4、“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这是对抗要件。
接着上述分析,背书是否是股权转让行为的终结,是否导致无瑕疵的转让效力的产生?或者说背书后进行股权登记对股权转让是不是可有可无了?这些都是同一个问题。显然,上述股权变动的生效,一个不可忽视的弱点是,他的内部性。虽然我们也承认,从纯理论的层面看,它是公信力的,但这与实践是完全不吻合的,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背书仅仅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它自始至终具有封闭性和隐秘性。
比如现实中,当事人先订立转让协议,然后又依公司法的规定背书交付了记名股票,尚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那么此时这一内部法律关系的确立能否导致股东身份的转移呢?刚才我们已经回答,此时股权转移已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并在知晓这一事实的第三人那里产生公示效果。但这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对一个股权的公示而言,仅仅以股票本身体现出来的这种公示公信力和对抗力是不够的。否则人类历史长河中长期积累下来的商业登记制度就会不负责在了!现代公司规模庞大,股东也是频繁变动且老死不相往来,除转让人以外的其他公司股东不可能人人认识,事事躬亲;现代商事交易也频繁广泛,不限地域,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可能人人了解,事事细查。所以任何变动只能通过公司的共同簿册反映于外,公示天下,方为绝对化。
从事物的发展逻辑看,记名股票之所以记名,有他记载的理由。股权的特殊性在于其无形性,它较之其他财产权而得天独厚的就是他的流通性和团体增值性。为了维持股权的无形性存在,股权必须把自己的权利状态昭示于天下,其权利变动概莫能外。仅凭私人之间的背书是难解众惑的,新股东也难以参与公司经营依法行使权利。看来,背书还是不能使得股权变动后受让人的股权被公认,遑论无可置疑的,百毒不侵的公信力。必须采取某种方式取信于众,那就是公示。否则,就是不完全的带有瑕疵的权利变动,对交易便捷和安全产生隐患。公司法没有忘记这一点,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和对抗力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结论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才是股权转让协议产生完全的对抗力和公信力的最后要件,否则,其效力是相对的,仅在有限的内部人之间产生公信力和对抗力。它会因为外部公众的不知情而无法有效地行使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仍需强调,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增强股权转让公信力的必要条件,也即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股权转让的生效仍以背书为足。
5、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而言,不宜以工商管理登记为股权变动公信力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苛求。原因有二,第一,工商登记历来都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第二,法无明文规定不登记。

发布于2018-5-28 14:54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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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相当与有较大的股东卖出股票,有新人接手的。买卖,在结算公司哪会自动变更的。

发布于2018-5-28 15:16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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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股权变更就是股东的股权比例可能发生了变更,一般都会有公告

发布于2018-5-28 15:52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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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只股权的转移,有减持的也有增持的,一般通过交易所变更,还有问题欢迎在线咨询

发布于2018-5-29 15:27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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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大部分都是通过交易所进行变更,祝您投资愉快。

发布于2018-6-20 11:22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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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100%的股权转让,就是所有股东的股权都转让给新公司,股东套现。操作程序和上面一样。

发布于2018-6-23 22:15 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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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变更股权的两位法人身份证,公章。

到工商局调取公司最新一次的公司章程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编制章程修正案另一种是原章程作废重新编制新章程这里建议在公司变动不多的情况下编制章程修正案即可,编制股东会决议。编制股权转让协议下面是我编制的股权转让协议大家可以自行参考下具体填制还是以大厅要求为准。

发布于2019-3-24 11:29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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