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件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发布于2018-5-19 18:54 南京



分享
注册
1分钟入驻>
一对一
秒答
搜索更多类似问题 >
电话咨询
+微信
17376481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