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投资入股的惩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其他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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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3-22 11:53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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