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已明确,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须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发布于2018-4-8 13:04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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