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持股5%以上原非流通股东每减持解除限售股份达到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每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编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前述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减持股份的,本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纪律处分、限制交易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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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3-7 10:30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