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超过1年:税负5%
持股1个月至1年:税负10%
持股1个月以内:税负20%
新政实施后,上市公司会先按照5%的最低税率代缴红利税,此后按照投资者卖出的时间不同,再来补缴15%到5%的税费。也因为这样,很多投资者在股票卖出之后,才会发现原来账户里的钱变少了。
发布于2018-3-6 16:5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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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3-6 16:5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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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3-15 09:36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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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4-9 09:43 杭州
发布于2018-3-6 16:41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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