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其他结算会员的风险
发布时间:2018-1-16 17:14阅读:815
来自其他结算会员的风险
股指期货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即所有结算会员必须向交易所缴存用于应对所有结算会员违约的担保金,这实际上是要求结算会员建立共同联保制度,彼此形成互保。该制度下,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交易所会启动程序、要求其他非违约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为违约会员填补保证金缺口。该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不应质疑其公平合理性。但对结算会员的筛选标准和风控能力应进一步严格要求,以提高结算会员整体抗风险能力,因为毕竟不会有哪家结算会员还希望承担其他结算同行的风险。
第三点、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有可能是股指期货推出后令市场参与者包括结算会员在内最头痛的问题。法律风险隐伏于诸多环节。比如遇股指期货日内波幅大时,如果交易会员出现盘中资金不足、结算会员需要盘中追金甚至进行强行平仓,若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事先详尽的合同约定,双方在有关结算会员行使权力、送达通知、规定追金时限和强行平仓标准等问题上,就可能发生争执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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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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