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债券代持行为,设置1年过渡期
发布时间:2018-1-5 08:46阅读:611
严管债券代持行为,设置1年过渡期
302号文的一个“重头戏”是严格规范债券代持行为,其涉及的严禁线下交易、严禁“抽屉协议”,以及债券回购交易纳入表内核算等相关要求在《通知》中均有体现。
不过,与302号文相比,除上述要求外,在规范各类债券交易方面,《通知》还新增了两条要求:
一是要建立交易对手方白名单和额度管理制度,并由中后台部门设置专岗负责每个交易日日终核对交易明细及与对手方的回购(返售)或远期交易安排;
另一个则是要求逆回购方对回购标的券、交易对手方等风险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公司自营业务或资管产品投资约定的资质要求。
考虑到为稳妥有序推进券商基金经营机构的整改,《通知》同样设置了1年的过渡期。对于目前尚未了结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并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入表规范,同时向所属证监局报告;因入表造成公司相关交易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不达标的,一年之内予以豁免,但不得继续扩大规模。
此外,为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后新发生违反通知要求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及总经理的责任。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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