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期货开户 洛阳期货公司开户
发布时间:2014-9-24 15:01阅读: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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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期货纠纷案件谈强制平仓的条件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是期货交易中引发纠纷较多的环节,也是目前期货市场中较难界定的问题。由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而当事人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也不尽周全,司法實践中对强行平仓的适用条件和后果归属如何认定也不甚统一。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笔者基于对该案的代理實践,结合期货交易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作一评析。
一、案情介绍
周某经人介绍与D期货经纪公司上海营业部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并签署了开户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等合同附件。合同对于风险控制和强行平仓约定为:当周某持仓风险高于100%或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时,周某须补足保证金或蕦嵄减仓,否则D期货公司有权實施强行平仓。此外,对于通知事项约定为:D期货经纪公司采取以下方式向周某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D期货经纪公司在经营场所向周某直接送达或以电话、传真、電子信箱方式通知。在上述方式无法正常通知周某时,D期货经纪公司将在其营业场所发出公告,周某同意此公告视为D期货经纪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合同签订后,周某在D期货经纪公司开立了账户,并向其保证金账户划入人民币50万元。同年4月16日至21日,周某通过网上自助交易方式四次买入0410铝合约共计45手。同年4月22日,周某所持仓的合约因行情下跌风险度已达177%,D期货经纪公司在向周某直接通知和电话通知追加保证金未果的情况下,遂依约定在其经营场所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向周某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此后的两个交易日,在周某既沒有追加保证金又沒有主动减仓的情况下,D期货经纪公司遂将上述45手铝合约全部卖出平仓。之后,周某认为D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当,造成其亏损48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D期货经纪公司的强行平仓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以及是否应该向周某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周某认为:D期货经纪公司在未尽通知义务、沒有通知周某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周某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这種强行平仓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另外,由于D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该合同关于在D期货经纪公司经营场所公告送达方式的约定,明显地免除了D公司的责任,加重了周某的责任,排除了周某的权利,这对周某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是无效的。
D期货经纪公司认为:其已履行了应尽的通知义务,在直接送达和电话通知未果的情况下,按照约定在营业场所进行公告,而冯某未按合同约定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
三、案情评析
1.强制平仓及其条件
所谓强制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斩仓或被砍仓。在期货交易中发生强行平仓的原因较多,譬如客户未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违反交易头寸限制等违规行为、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发生变化等。而在规范的期货市场上,最为常见的当属因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发生的强行平仓。具体而言,是指在客户持仓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其又未能按照期货公司的通知及时追加相应保证金或者主动减仓,且市场行情仍朝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时,期货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强行平掉客户部分或者全部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