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系与宝能非一致行动人
发布时间:2016-6-30 11:20阅读:509
2016-06-30 10:56:10来源:评论(19) 收藏(0)
万科控制权争夺战正酣之际,宝能和华润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引起市场热议。相关人士认为宝能系与华润并非外界猜测的互为一致行动人。
6月30日消息,万科控制权争夺战正酣之际,宝能和华润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引起市场热议。深交所周一晚间向华润及“宝能系”分别下发关注函,要求双方各自说明是否存在协议或其他安排等形式,以共同扩大所能支配的万科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同时须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说明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及其理由。
我们认为宝能系与华润并非外界猜测的互为一致行动人,原因如下:
6月26日晚间,宝能向万科发出的“关于提请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宝能系提出包括罢免王石、郁亮等10位董事以及2位监事在内的12项议案。这10位董事中,乔世波、魏斌、陈鹰是华润阵营的,若双方互为一致行动人,此举显然不合常理。
6月27日万科召开的2015年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两个议案未获有效表决通过,当时宝能投出的是赞成票,而华润投出反对票,此举亦不符合一致行动人行事常理。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一款规定,一致行动人主要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评论人士熊锦秋认为:市场人士怀疑华润与宝能存在一致行动之嫌,主要是华润和宝能在春节前曾在新加坡开会,商讨万科股份转让;另有报道称宝能提议罢免万科高管,拟推举华润方面的吴向东为董事长、“宝能系”姚振华为监事长。但显然,这些事应发生在万科A停牌后、期间没有股票交易,而目前狭义的“一致行动”定义又死死咬住“扩大表决权”这个必要条件。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很难认定华润与宝能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另外有分析人士认为:两个股东在某件事情上达成相同看法或采取一致行动,与一致行动人的概念有区别。一致行动人是一种长期关系,通常是一个固定期限,比如三年、五年等等。并不是说某一件事情一致就是一致行动人。如果是这种概念,绝大多数股东都涉嫌构成一致行动人。
值得一提的是,深交所对宝能华润的问询函,限定回复截止日期是29日,到目前为止(30日),宝能华润尚未作出回应。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