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指引》主要针对基金中基金(FOF)的定义、分散投资、基金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基金中基金是指以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持有多个基金,可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优化资产配置,降低多样化基金投资门槛,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选基服务。
根据《指引》,基金中基金是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为了强化分散投资,防范集中持有风险,《指引》规定FOF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该FOF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FOF。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持有基金的,可以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另外,《指引》还明确要求,不允许FOF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衍生品性质产品。FOF主要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多样化投资基金的工具,不是为投资者提供绕过衍生品市场适当性制度进入衍生品市场的工具。为保持FOF风格清晰、稳定,FOF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是指分级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规,公募基金需要募集2亿元才能满足成立,基金连续60个工作日小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是否清盘。为防止部分基金管理人利用FOF作为帮忙资金,认购发售困难的基金或者小基金,《指引》要求,FOF投资其他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应当高于1亿元。
为了减少双重收费,防范利益输送,《指引》还规定:一是FOF的管理人对FOF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在FOF层面不得收取管理费。二是FOF的托管人对FOF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得收取托管费。三是FOF的管理人运用FOF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为使投资者能够对FOF运营状况作出客观判断,减少信息不对称,《指引》强化了FOF信息披露,要求FOF的投资风格应当清楚、鲜明。基金名称应当表明基金类别和特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被投资基金的选择标准,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一是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二是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管理费等;三是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四是基金中基金投资本公司以及公司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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