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人涉毒3年“禁露脸”
发布时间:2016-4-13 17:20阅读: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尚未戒除毒瘾——新实施的《上海市禁毒条例》,对这类演艺界“吸毒人员”,规定“禁入”文化演出和影视市场。专家认为,从上海地方立法生效开始,法制利剑高悬、出鞘,对全社会都是一种警示。
据新华社报道,《上海市禁毒条例》第十四条,短短100多字,成为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试水”依法管控涉毒艺人从业行为的法条。
“这是一项创设性规定,实质是规范涉毒人员与文化市场的关系,对条款中专指的人群,文化演出和影视市场将采取‘禁入’。”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志先说。
在这项规定中,吸毒人员有特定含义,专指两类人。第一类,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第二类,尚未戒除毒瘾。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今年2月发布的《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我国吸毒人群多元化特点明显,在明确登记职业信息的吸毒人员中,无业人员占69.5%,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公职人员、演艺界明星等占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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