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青:子公司业务独立运营
发布时间:2016-1-23 19:04阅读:747
浙江城建在起诉书中称,2014年6月,原告承建了崇义海泰国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业主要求在2017年5月前完工,混凝土需求量大,在整个崇义县只有崇义万年青一家混凝土搅拌站的情况下,无奈向被告崇义万年青购买商品混凝土,并分别于2014年7月11日、2014年12月5日与崇义万年青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
浙江城建项目部程经理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于崇义万年青在当地具有垄断地位,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周边县市,平均高出两成左右。“比周边的上犹县高了19%,比赣州市高了25%。”
根据双方约定,崇义万年青所配送的混凝土必须达标,保质保量,送货及时;依据水泥市场信息价和其它原材料的变动,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做出相应的涨跌调整。
程经理表示,他们与崇义万年青签订合同后,对方处于垄断的强势地位,经常出现供应混凝土拖延的情况,并在2014年度出现三次延误供货时间,导致他们停工24天,影响了工程施工,并造成设备租金、工人工资等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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