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政,外汇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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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为更好满足外贸企业多样化结算需求,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通知》从深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便利化业务、拓宽支付机构贸易新业态外汇业务范围、降低经营性租赁境内外汇结算业务的准入门槛等方面推出一揽子便利化政策举措,通过丰富外汇政策供给,培育外贸新动能,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
深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
《通知》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并与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融合实施,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资金结算。
2022年初,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率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4地落地,后逐步推广至全国31个地区。2023年,外汇局实施外汇展业改革试点。两项政策都体现了“越诚信越便利、越合规越支持”的外汇管理政策导向。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方面,本次调整在全国范围推广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另一方面,明确全国范围内展业改革银行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的规则。政策实施后可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为外贸企业降本增效。
拓宽支付机构贸易新业态外汇业务范围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起源于服务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购物消费相关的外汇支付。记者了解到,依据现行法规,当前支付机构外汇业务范围聚焦跨境电子商务,未包含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结算。
为拓宽支付机构贸易新业态外汇业务范围,《通知》明确,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服务范围由电子商务拓展至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交易。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适应跨境电商与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融合发展新趋势,本次一揽子政策进一步拓宽支付机构业务范围,支付机构可在目前为跨境电商提供外汇服务的基础上,为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经常项下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引入支付机构参与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跨境结算,是对传统银行渠道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支付机构结算币种丰富、费率低等优势,使外汇便利化服务触达更多小微商户和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降低经营性租赁境内外汇结算业务的准入门槛
《通知》明确,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内租赁公司和境内承租企业,可约定以外币结算租赁租金等经营性租赁相关费用:
(一)境内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租赁物的外币资金50%以上(不含)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或租赁物从境外租入并需要对外支付外币租金。
(二)境内承租企业为已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
境内承租企业办理经营性租赁外币结算时,可使用自有外汇或购汇支付租赁相关费用。境内租赁公司收取的外币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除外。经办银行在办理经营性租赁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入和划出业务时,均应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部分承租方如航空公司存在外币机票收入,而出租方存在对外付汇需求,为避免承租方结汇支付租金,出租方再购汇向境外付汇,导致“一结一购”增加企业的汇兑成本,近年来外汇局对经营性租赁业务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当前,符合条件(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等)的承租方可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政策优化取消了关于承租方外汇收入规模的准入门槛,并允许承租方在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购汇向出租方支付租金,进一步便利经营性租赁境内外汇结算,降低企业货币错配风险。
“受益企业将进一步增加,主要为地方性航空公司和海运龙头企业。此外,航空公司等承租企业凭借普遍优于租赁公司的银行授信,购汇成本相对较低,允许购汇支付外币租金还将有利于降低行业整体汇兑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关于支持优质企业边境贸易外汇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为支持优质企业边境贸易外汇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通知》明确,注册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9个边境省区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与其所在省区毗邻国家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发生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外汇收支,可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企业一般不得将出口收款与进口付款轧差净额结算。但由于我国边境邻国货币币值波动大,边境地区企业有开展边境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的实际需求,目前已在云南、内蒙古开展相关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一方面将试点推广到辽宁、吉林等9个边境省区。另一方面,将试点纳入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审慎合规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边境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引导更多边境地区企业通过合规渠道办理贸易结算。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跨境再保险业务轧差净额结算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机构与境外同一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下跨境再保险业务,可办理分入业务收入、分出业务支出、保险理赔款,以及手续费、经纪费等再保险相关服务费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
再保险是保险机构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行为。记者了解到,跨境再保险交易双方均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经纪机构等,相关方交易往来和资金结算较为频繁,保险公司存在与同一交易对手的多笔保单、赔款、服务费用等轧差净额结算的业务诉求。
为支持保险行业发展,本次政策拟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跨境再保险业务轧差净额结算。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轧差净额结算范围包括再保险分入业务收入、分出业务支出、保险理赔款,以及手续费、经纪费等再保险相关服务费。
“政策落地后,能有效提高行业整体结付效率,同时降低逐笔支付可能存在的利息损失,或摊回款项无法及时收回的信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跨境再保险业务轧差净额结算,有助于推动境内保险机构更好参与国际保险市场。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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