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司“变相”减持
发布时间:2016-1-12 19:10阅读:623
2016年1月7日是大股东承诺不减持到期日,1月8日起大股东可以减持股份。此前由于大股东“减持洪峰”造成2016年1月4日和7日的恐慌性抛盘和暴跌,对此,证监会已于1月7日出台“减持新规”。
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表示,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该规定自1月9日起施行。
1月9日沪深交易所针对证监会出台的“减持新规”做出详细注解。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此举主要针对之前市场上惯用的“暗盘交易”,即协议转让“分仓术”,进一步降低了大股东通过“分仓”短期内实施大比例减持,从而造成股价波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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