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新规下黄金产业出海变局
发布时间:2026-6-23 11:00阅读:7
6月4日,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解读其对投资企业带来的影响。
《规定》首次从国务院层面明确:谁可以进行对外投资;哪些投资受到鼓励、限制或禁止;投资过程中应承担哪些义务;国家将提供哪些保障与服务;违反规定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是一份指导中国企业出海、规范居民个人海外股市投资等行为的原则性文件,也是中国对外投资的首部系统性行政法规。
过去40年,中国企业出海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代工出口,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商品出口,赚的是人口红利。衣服、鞋子、玩具,卖到全世界;第二阶段:资本出海,开始在国外买矿、买公司、买地;第三阶段:产业出海,不只是买东西,而是把产业链搬出去。工厂、研发、品牌一起出海。《规定》就是为第三阶段量身定制的规则。
接下来,我们将依据《规定》全文及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答记者问(下称“答记者问”),逐层拆解这部新规的核心内容,并聚焦黄金珠宝产业,帮助大家深入理解《规定》的重点和变化。
新规到底新在哪
变化一: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
答记者问明确指出:“长期以来主要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的模式已不符合现实需求,迫切需要高位阶专门立法……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即以前企业出海主要依据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的部门文件,法律层级不够高。现在上升到国务院令(第837号),权威性、强制力完全不同。
变化二:个人也被纳入监管
《规定》第二条明确:“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答记者问重申了这一界定。
对业内人士而言,需要注意以个人名义在“海外开店、参股实体企业”和“海外证券投资”这两类对外投资的典型场景。今后,个人境外投资将会被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对外投资管理体系。但具体办法尚未出台,需等待后续细则。
变化三:从“只管出去”到“全过程服务+管理+保护”
答记者问将《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大方面:一是强化服务,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多维度完善制度措施,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是优化管理,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强化投资者主体责任;三是加强保护,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等,切实维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简而言之,不再是“你出去我就不管了”,而是国家全程介入,帮你(服务)、管你(管理)、护你(保护)。
新规下的“红绿灯”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目前并没有一份“鼓励限制禁止清单”,现行对外投资行业分类管理实际上由多份文件共同构成,形成鼓励、限制、敏感、禁止四类体系。对黄金行业来说,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上游矿产投资属于“敏感行业”和“战略资源”双重监管范畴;下游品牌门店开设属于“商贸服务业”,理论上属于鼓励类,但仍需以官方发布的清单为准。
绿灯:国家鼓励走出去,为你搭台
《规定》第四条:“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
《规定》第六条:“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
《规定》第八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
举例来说,黄金珠宝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设品牌门店、建设加工厂,符合国家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方向。企业即可获得以下制度保障。
使领馆的领事保护(《规定》第二十条):当投资目的地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核实情况、敦促当地政府保护并提供协助。
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规定》第八条):国家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企业可向相关机构了解申请条件和保障范围。
行业协会的信息服务(《规定》第九条):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黄灯:上游矿产投资可能触发安全审查
《规定》第十五条:“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答记者问进一步指出,这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稳妥预置投资领域风险防范应对措施”的体现。
对黄金产业来说,黄金属于战略矿产资源,收购海外金矿、权益金等行为,有可能落入“限制类”或安全审查范围,到时企业需要走更严格的核准程序。
红灯:绝对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规定》第五条:“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规定》第二十七条:投资国家禁止对外投资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可禁止1~3年从事对外投资。
遇到歧视怎么办
这是《规定》最具突破性的内容之一。答记者问专门用一个问题回应了“个别外国政府、组织等对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的情形,并明确:“上述措施是为保护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正当权益、保护国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胁侵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是保护性、防御性措施。”
手段一:投资壁垒调查
《规定》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在投资目的国家(地区)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
也就是说,如果某国无理对中国黄金品牌加征比别国高一倍的“特殊税”,企业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调查。商务部查实后,可对该国的某些商品加征关税作为反制。
手段二:反外国制裁法适用
《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前款规定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果某个外国政府官员恶意推动针对中国黄金企业的禁令,该官员可能被中国列入反制清单,限制其入境、禁止其与中国实体交易。
手段三:中断交易的反制
《规定》第二十五条:“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如果一家外国精炼厂在美国政府胁迫下,无故撕毁与中国黄金企业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中国可禁止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商业活动。
注意:答记者问特别强调,这些措施是“保护性、防御性措施,不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也不影响企业自主依法解决商业纠纷”。
违规后果
《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设定了明确的罚则,核心要点见下表:
对于正处于出海扩张阶段的黄金珠宝企业来说,“3年内不受理新申请”或“1~3年禁止从事对外投资”是极大的打击。所以,千万别以为“先出去再说,以后补手续”还管用。
最后,为黄金珠宝企业总结一个出海合规指南。
第一步:判断你的投资属于哪一类
开店、设厂、品牌输出:一般走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程序(依据《规定》第十二条)
收购金矿、战略资源:可能触发安全审查,走核准+审查程序(依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个人名义投资:同样需要履行相关手续(依据《规定》第二条)
第二步:办理ODI备案/核准
《规定》第十二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面临撤销备案、罚款、禁入等后果。
第三步:建立内部合规制度
《规定》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其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
第四步:用好国家提供的保护机制
出海前:查询商务部发布的安全风险评估(《规定》第十八条)
出海后:遇到战乱、暴乱,联系驻外使领馆获取领事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遇到歧视:收集证据,向商务部申请投资壁垒调查(《规定》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外投资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对于黄金珠宝企业而言,这部新规既是约束,也是保护。从7月1日起,出海不再是“单打独斗的冒险”,而是“有章法的正规战”。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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