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可要求年度中长期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电量实行反映实时供需的灵活价格
发布时间:2026-1-30 16:10阅读:349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答记者问,其中提到,鼓励供需双方签订灵活价格机制。为适应交易需要、更好反映供需状况,《通知》明确,鼓励供需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可要求年度中长期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电量实行反映实时供需的灵活价格,如与现货价格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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