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央行:加强国库定存质押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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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强化履约保障、完善风控机制,确保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安全,9月2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质押品范围方面,《通知》明确,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可以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作为质押品,其中已部分还本的债券不得作为质押品。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质押。
质押计价与比例方面,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分别按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05%、110%、110%进行质押。
对于风险监测与防控,《通知》明确,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风险监测与防控,重点关注相关存款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财务状况,如存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及时收回资金,并在资金收回后及时解除存款银行相应的债券质押。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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