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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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包括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三个方面。
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
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方面,通知指出,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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