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硫燃料油交割细则介绍
发布时间:2025-9-3 16:11阅读:40
编辑: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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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保税交割、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交割预报
货主在办理入库申报前,应当妥善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相关机构,并应当在低硫燃料油拟入指定交割仓库的15天前向能源中心办理入库申报;货主少于15天提出入库申报并完成入库准备且指定交割仓库无异议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库容等情况予以批准。低硫燃料油入库申报有效期为自能源中心批准日之日起15天。
货主提交的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应当交纳人民币30元/吨的押金。
品质预检
低硫燃料油入出库应当按照低硫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进行检验,取样方法采用GB/T4756,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
货主应当在低硫燃料油卸货入库前,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油品的密度、运动粘度、硫含量、水分、闪点等5个指标进行品质预检,如混罐存储应当增加相容性预检。预检合格后再行卸货,确保所交割低硫燃料油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
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提货时,可以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按照低硫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对出库的低硫燃料油的质量和重量进行现场检验。质量检验以油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分为B1样、B2样,B1样用于化验,B2样封存。B1样合格,检验费用由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B1样不合格,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对封存B2样进行复验,作为质量鉴定依据。其中,B2样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B2样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厂库承担。
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应当在拟提货日的15天前提交提货申请。
入库质量检验
入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舱或者其他运输装载容器内的商品(A样)和指定交割仓库内原有商品(B样)取样并封样,A样分A1样和A2样,其中A1样指入库商品单独船舱或者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A2样指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入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混合后指定交割仓库内的商品(C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C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商品的质检报告为C样检验报告。
如C样检测不合格,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A样和B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1)如A样合格、B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2)如A样不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3)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4)如A样和B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和库内原有商品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A1样或者A2样中其中有一个样检验不合格,就认为A样不合格,货主所交付商品的质检报告均为A样检验报告。
交割单证
低硫燃料油入库生成仓库标准仓单或者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来源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提单、装运港检验证书、海关入库核准单证、保税调合船用燃料油商检证书、出口退税相关单证等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能源中心留存复印件。
厂库能够提供厂库标准仓单对应货物仓储安排持续符合相关要求证明材料的,能源中心可以豁免厂库提交担保。
低硫燃料油保税仓单有效期设置每年11月1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之前生成的低硫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其有效期限为生成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
每年11月1日(含当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之后生成的低硫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其有效期限为生成之日起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
交割流程
到期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该五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 第一交割日(申请)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所需商品的买入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2)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第五交割日之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第五交割日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 第二交割日(配对)
能源中心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对标准仓单进行配对后分配。
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月份期货合约实物交割的,能源中心按各买方交割量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原则向买方分摊标准仓单。
(三) 第三交割日(交款取单)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向能源中心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能源中心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遇特殊情况能源中心可以延长货款给付时间。
(四) 第四、第五交割日(交票退款)
卖方向能源中心提交交割商品所对应的全部发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能源中心的规定。保证金清退和发票提交等其他事宜,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交割结算价格
低硫燃料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低硫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交割升贴水。
(一)低硫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报关完税价格的计算审定基础是保税交割结算价。到期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二)期转现中使用保税标准仓单的,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
(三)符合要求的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交割结算价为双方协议价格。
入出库计量
低硫燃料油入出库时的重量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指定交割仓库岸罐计量为准。重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能源中心规定标准以下的,检验机构可以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
管线要求
在低硫燃料油入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保输油管线内的油液充满或者扫空,确保管线内油品品质不影响装卸油品品质,确保管线内油品的充分流动性。入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35摄氏度。
交割单位
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吨,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入出库最小量
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入库的最小量为5000吨,仓库标准仓单出库或者厂库标准仓单提货的最小量为1000吨。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出库数量、提货数量另有约定的除外。
损耗补偿和溢短
低硫燃料油的入出库损耗补偿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库货主补偿指定交割仓库,并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仓库标准仓单的入库损耗补偿=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签发数量×0.6‰×(低硫燃料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仓库标准仓单的出库损耗补偿=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注销数量×0.6‰×(低硫燃料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厂库标准仓单的出库损耗补偿=低硫燃料油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数量×0.6‰×(低硫燃料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低硫燃料油入出库时的溢短数量是指入库时或者出库时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与标准仓单签发或者注销重量的差值。入出库时低硫燃料油溢短重量不超过±3%,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货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溢短结算。
仓库标准仓单的入出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低硫燃料油溢短数量×(低硫燃料油入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厂库标准仓单的出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低硫燃料油溢短数量×(低硫燃料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应当分别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币1元/吨的交割手续费。
境外客户参与交割
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应当通过会员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实物交割。
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不能交付或者接受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得参与实物交割。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