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业务细则
发布时间:2025-8-8 15:39阅读:114
编辑:房俊
期货公司正式员工,可在期货业协会官网上查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4-2021)》。
第五条 铁矿石交割品应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特定品牌的商品。可交割品牌、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交割品牌、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七条 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八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九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0吨/手。
第十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一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5元/吨。
第十二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三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I。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适用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铁矿石期货合约可以实行保税交割。
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只允许采用标准仓单交割。
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以完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5000吨。
第十九条 铁矿石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也可以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国产铁矿石只能以厂库标准仓单申报交割。
第二十条 铁矿石厂库的提货地点可以采用固定升贴水或者自报升贴水(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自报升贴水根据厂库报价确定,自报升贴水及其确定的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和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交收标的为保税铁矿石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铁矿石品种,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向相对应的买方开具,并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根据双方会员确认结果结清相应的余款。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时,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境外卖方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应向卖方会员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易所应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应向买方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三条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若卖方会员于应交而未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时,仍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后7个交易日次日起,交易所从该笔款项中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该笔款项不予返还。
第二十四条 铁矿石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在铁矿石期货交易过程中,因战争、社会动荡、自然灾害等因素对其进口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等紧急措施。终止交易当天结算时,交易所可以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合约月份持仓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平仓。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2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并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铁矿石进口的相关文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货主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装港时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的质检机构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质检机构等信息,并由质检机构授权人签字;
(二)货代开具的货权证明,其上应当载明品牌、生产厂家、数量、船名、船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卸货仓库、货主等信息,并加盖货代业务专用章;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货主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提货单号、加工仓库、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二)货代开具的货权证明,其上应当载明品牌、生产厂家、数量、提货单号、加工仓库、货主等信息,并加盖货代业务专用章;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对货物质量没有异议的除外。
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等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指定交割仓库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铁矿石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三十条 铁矿石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铁矿石流中进行。
第三十一条 铁矿石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轨道衡、水尺或其他买卖双方认可的计量方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铁矿石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干基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指定交割仓库同意不进行入库检验的货物,根据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所载的水分,按照干基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铁矿石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铁矿石的品牌、质量和数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通过审核留存的提货单、记录的垛位情况和货主提供的文件,以及向生产厂家、海关、货代或者船代等贸易流上的相关方验证等方式,核实铁矿石的品牌。指定交割仓库可以要求货主对铁矿石的品牌及质量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时,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交易所上传认证铁矿石品牌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除了上述第二十八条货主提供的文件外,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还应当上传的文件包括:
(一)船代开具的提货单,其上应当载明品牌、数量、船名、航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卸货仓库等信息,并加盖船代业务专用章;或者,经卸货仓库核证与船代开具的提货单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
(二)卸货仓库开具的垛位说明,其上应当载明垛位编号、数量、船名、航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货代、船代等信息,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还应当上传的文件包括: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提货单,其上应当载明品牌、数量、提货单号、加工仓库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或者,经加工仓库核证与生产厂家开具的提货单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
(二)加工仓库开具的垛位说明,其上应当载明垛位编号、数量、提货单号、货代、船代等信息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铁矿石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9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七条 厂库在采用自报升贴水的提货地点注册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至少一个其采用固定升贴水的提货地点作为可选提货地点。以该标准仓单参与交割时,交割货款按交割结算价结算。持有该标准仓单的货主应当在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时确定提货地点,该提货地点的自报升贴水或者固定升贴水由货主与厂库自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货主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认证铁矿石品牌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出具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出具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文件。对于国产铁矿石,厂库应当出具的文件包括: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其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数量、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 货主就货物的品牌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标准仓单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且货物出库前向交易所提出品牌异议。
第四十条 铁矿石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四十一条 铁矿石从仓库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4-2021)》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结算质量升贴水,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指定交割仓库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结算质量升贴水。如经双方协商进行抽样、留样的,在出库后的15个自然日内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结算质量升贴水,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指定交割仓库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未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为准。
第四十二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由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检验费用由货主负担。
第四十三条 在铁矿石未出库的情况下,货主对铁矿石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货主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
(一)继续出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在矿石流中抽样、留样;
(二)不出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质量检验报告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未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样品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四十四条 铁矿石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以生产厂家或装港时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所载结果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对于已经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或买卖双方均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的,以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铁矿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如有)、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样品检验结果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第四十五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19个自然日(含当日)以内为0.1元/吨•天,超过该期间为0.5元/吨•天。
第四十六条 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19个自然日(含当日)以内为0.1元/吨•天,超过该期间为0.5元/吨•天。
第四十七条 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0.1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四十八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四十九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五十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当前我在线
15951983592 
分享该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