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层股票交易时限价申报应符合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25-3-13 13:58阅读:167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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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低卖出(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低卖出(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高买入(低卖出)价格;无即时揭示的高买入(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需要注意的是,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应当申请股票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申报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
挂牌公司因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停牌的,应当在收到全国股转公司不予受理通知书、终止自律审查决定书,或者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查决定、不予核准决定等文书后,申请股票于收到上述文件的次两个交易日复牌。
挂牌公司主动终止发行或者核准文件到期的,应当申请股票于披露终止发行公告或者核准文件到期后的次两个交易日复牌;股票公开发行完毕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股票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复牌。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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