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发布修订《宁波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3-1 19:13阅读:65
宁波市财政局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特修订《宁波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财库〔2021〕261号)(以下简称《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规则》第二条第二款投标量中“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0%;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投标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额为0.1亿元,主承销商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额不得高于每期债券发行量的35%,一般承销商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额不得高于每期债券发行量的25%,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修订后:“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0%,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5%,一般承销商最低投标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5%,最低投标额按上述比例计算后不低于0.1亿元。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额为0.1亿元,银行类主承销商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额不得高于每期债券发行量的35%,券商类主承销商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额不得高于每期债券发行量的30%,一般承销商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额不得高于每期债券发行量的25%,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全场最高投标额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
《规则》第二条第三款最低承销额中“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6.5%。”修订后:“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6.5%,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
《规则》第六条应急流程中“如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招标场所,由国债登记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支持部门’)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修改后:“如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传真至招标场所由国债登记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支持部门’)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规则》第七条第二款中“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分别由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审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修订后:“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分别由宁波市财政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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