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化铝期货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要点
发布时间:2024-1-11 16:43阅读:198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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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金制度
1、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 占用的保证金。氧化铝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2、交易所根据氧化铝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 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 下:
3、当氧化铝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当在新 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 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4、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 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5、当某氧化铝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 跌幅(N)达到7.5%;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 跌幅(N)达到9%;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 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 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 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 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二)涨跌停板制度
1、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 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2、氧化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易 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是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 跌停板时;二是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是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是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3、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 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4、氧化铝期货连续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的涨跌停板幅度及保证金比例变动 如下表:
(三)持仓限额制度
1、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期货合约单边持仓的最 大数量。
2、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的,各交易编码上所 有期货合约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交易所关于客户期货合约持仓限额的规 定。
3、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 处氧化铝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1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 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氧化铝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15 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15手的整倍数。
4、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氧化铝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 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
5、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对超过持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 仓。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持仓 限额的,交易所可以指定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四)交易限额制度
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交易 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 全部会员、特定客户,制定日内开仓交易量,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确定。
(五)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 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 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 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六)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七)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 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 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