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对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进行规范
发布时间:2023-10-19 15:25阅读:654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印发,旨在促进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发生,规范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规定》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主要负责人作为事故报告第一责任人,对瞒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配合瞒报事故,上级部门或领导个人要求下级参与或者配合瞒报事故的,下级应当拒绝,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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