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文明确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5-9-3 15:20阅读:596
9月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称,为帮助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正确理解《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做好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和报告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说明》、《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操作指南》和《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材料要求》,现予以发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迅速,其中大部分为私募业务,特性不一,业务类型、业务风险、业务规律尚不够明晰。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事后备案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对场外证券业务实行自律管理,有助于监测和防范场外证券业务风险,促进场外证券业务规范发展,有效辅助和补充监管机关的行政监管。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属于事后备案,不构成对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许可或资格确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监管机关核准的场外证券业务,相关经营机构取得业务许可并实际开展业务后,方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对于未设定行政许可的场外证券业务,相关经营机构符合《备案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并实际开展业务后,即可按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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