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燃料油市场政策——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3 19:08阅读:340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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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起,杭州海关先后出台了多项监管创新举措。包括:(1)跨地区
直供(跨关区直供),供油企业跨舟山海关辖区到其他海关辖区开展国际航行船
舶保税油直供业务,包括宁波、南京、上海等及关区内的嘉兴、温州、台州等。
(2)港外锚地供油,供油船对尚未进入港口内,在港口外锚地停泊的国际航行
船舶供应保税油。(3)一船多供,单艘供油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对多艘受油
船舶供应保税油。(4)多船一供,指多艘供油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对一艘受
油船舶供应保税油。(5)先供后报,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的企业采用
“先供油,后报关”模式开展业务。(6)一库多供,同一公用型保税仓库同时
存储多家供油企业的保税油。供油企业利用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保税油供应业
务。(7)港外锚地船舶实施“申报无疫放行”,港外锚地实施加油的船舶如判
为低风险,不再专门进行疫情申报。
2017年8月8日,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
务监管操作流程》,实现保税油跨关直供海关监管模式的制度突破,对上海、南
京、杭州、宁波四地保税油跨关直供在海关监管操作层面予以明确,统一做法,
有利于四地海关深入沟通协作,推进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业务做大做强。
2018年7月4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燃
料油混兑调合加工贸易业务的复函中提出,支持注册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
验区内的企业以物理混兑调合方式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合加工贸易业务。
2019年8月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 知》。其中,山东自贸区和河北自贸区的方案中均提及支持保税船用油业务的发 展,并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合业务,标志 着保税船用油市场的开放之路又迈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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