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期货消费税政策及进口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2 22:45阅读:125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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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政策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从2006年
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明确了成品
油消费税的七大子目: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
煤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
税。《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2009年1月
1日起,将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此后又经过多
次调整,目前燃料油消费税执行标准为1.2元/升(合1218元/吨)。
进口管理政策
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
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
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燃料油的进
口配额制度,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管理。《202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
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中规定:202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
1620万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化和珠海振戎等五大国营进口企业没有
进口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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